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신명기 17장 聖經 (文理和合)

聖經 (文理和合) · 중국어(문리) · 신명기 (Deuteronomy) · 20절

  1. 1 牛羊如有殘缺、或有惡疾、勿獻於爾上帝耶和華、蓋此爲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、○
  2. 2 在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邑、爾中如有男女、作惡於爾上帝耶和華前、違背其約、
  3. 3 往事他神、而崇拜之、或日月、或天象、非我所命者、
  4. 4 或以告爾、爾旣聞之、則必詳察、如得其情、果於以色列中、有此可惡之事、
  5. 5 必攜行惡之男女、至於邑門、以石擊之致死、
  6. 6 當殺之人、必有二三人爲證、則可殺、證人惟一、則不可、
  7. 7 證者先加手擊之、衆後擊之、以除爾中之惡、○
  8. 8 如爾邑中有訟事、爲流血、爲爭競、爲鬬毆、爾所難鞫者、則當詣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、
  9. 9 見利未人祭司、與在位之士師、而詢問之、彼必示爾如何判斷、
  10. 10 在耶和華所選之處、凡其所示所教者、爾當遵行、
  11. 11 彼所教之法律、所示之判斷、所諭之語言、爾必遵行、毋偏於左、毋偏於右、
  12. 12 有人擅行、不從立於爾上帝耶和華前服役之祭司、或不從士師、其人必死、除惡於以色列中、
  13. 13 民衆聞此必懼、不復擅行、○
  14. 14 旣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據而居之、意謂必立王以治我、如四周之國然、
  15. 15 則必以爾上帝耶和華所選者、立之爲王、必爾同儕方可、外族之人不可治爾、
  16. 16 王勿增馬、勿使民返埃及、以增其馬、蓋耶和華曾諭爾曰、不可復往此途、
  17. 17 毋多置妃嬪、恐致心偏、毋廣積金銀、
  18. 18 旣登國位、當從利未人祭司所存之法律、錄爲一册、
  19. 19 置於其側、畢生誦之、以習寅畏其上帝耶和華、遵守法律之言、及厥典章、
  20. 20 免其對於昆弟、中心驕矜、違此誡命、偏於左右、則可延年於國、在以色列中、爰及子孫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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